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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海南省支持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2-06 15:20:42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阅读量:19 我要评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把海南生物降解产业做大做强做出品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海南省支持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3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人民政府628室,邮编:570204。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gxtxfp@163.com。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4日
 
  附  件
 
海南省支持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巩固拓展我省“禁塑”成果,培育壮大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构建从研发到应用的完整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同建设产学研联合体,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支持全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夯实产业创新基础。基于全生物降解材料技术成果转化进展,动态扩容“禁塑”名录,拓展新产品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条 支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团体研究制定满足创新与市场需求的全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团体标准。对实施效果良好、符合相应级别标准制定要求并按程序完成升级转化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并发布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升级为地方标准的,奖励12万元;升级为行业标准的,奖励15万元;升级为国家标准的,奖励18万元;通过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官方程序发布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企业生产的经合规机构验证合格的全生物降解材料创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且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每个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第四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集群。支持鼓励海口市、儋州市、澄迈县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省级重点产业集群,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口市政府、儋州市政府、澄迈县政府)
 
  第五条 支持品牌建设。企业自费参加国内外省级及以上展会,按照标准展位数给予资金支持,标准展位费5000元至1万元的按照4000元/个进行奖补,1万元以上的按照8000元/个进行奖补,光地面积按9m²为1个标准展位折算后进行支持。单家企业单次展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第六条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企业新取得美国BPI、德国DIN CERTCO等国际权威认证,且对应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实现规模化实际出口额的,每项认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拓宽绿色融资渠道。依法依规加大对全生物降解材料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等抵质押物融资,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海南省分行)
 
  第八条 强化招商及项目推动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建设、投产和达产。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海南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在禁塑中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挥更加积极监督作用。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禁塑重点环节违规行为线索收集等工作,为监管执法部门提供精准信息。(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条 打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保障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所需的消费环境供给,严厉打击流入我省消费市场的不合规塑料制品。鼓励各市县加强全生物降解制品市场空间培育,每年安排不超过450万元,对在年度禁塑工作综合评估中排名靠前的、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市县持续培育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
 
  本措施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与省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三年。施行期满后,根据执行评估效果及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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