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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木材加工行业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发布

2026-07-03 16:28:20万宁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木材加工企业环保督察整改的批示要求,为木材加工企业建设、生产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万宁行政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的建设、生产活动。
 
  第二章 指导意见
 
  第三条 土地使用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证明
 
  (一)明确生产用地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土地使用范围应明确界定,有准确的坐标和边界描述,并与实际厂区范围相符。避免超范围占用其他用地,厂区界桩范围有围挡等明显划分。
 
  (三)厂区边界应设置永久性的界桩或明显的标识,如围挡、栅栏等,且应坚固耐用,防攀爬、防破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验收文件。报告书(表)中应包含对项目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全面分析和评估;项目涉及锅炉配套使用的相关内容,应严格参照《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22-2024)的管控要求编制,确保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核心内容符合海南省地方标准的强制规定。
 
  (二)按照环评要求完成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 排污许可文件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涉及锅炉废气排污管控内容,须严格依据《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22-2024)核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锅炉废气排口参数、管控要求同步遵照《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22-2024)执行。
 
  第六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第七条 标准化生产厂房
 
  生产厂房通过封闭、隔离、喷淋降尘等措施降低颗粒物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海南省颗粒物排放指标要求。
 
  第八条 原料破碎/切片区
 
  (一)减少粉尘颗粒的外排,严禁露天作业或半露天作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破碎/切片设备全封闭,对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有效防治粉尘外溢,收尘效率应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第九条 砂光/打磨区
 
  (一)减少粉尘颗粒的外排,严禁露天作业或半露天作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海南省颗粒物排放指标要求。
 
  (二)砂光/打磨工序配套高效收尘系统,采用单点集尘、集中处理模式,确保粉尘达标排放。
 
  第十条 带式输送/物料转运
 
  减少粉尘颗粒的外排,严禁露天作业或半露天作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 原料/成品/半成品堆场(厂房)
 
  (一)堆场(厂房)通过封闭、隔离、喷淋降尘等措施降低颗粒物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海南省颗粒物排放管控要求。
 
  (二)采用密闭存储、密闭作业方式,利用仓库、封闭堆场等形式,严禁露天堆放,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第十二条厂区喷淋抑尘与清扫设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建议配备必要清扫、清洗设备,如洒水车、皮带清扫器等,喷淋洒水设备重点安装在厂房进出口通道、破碎区、打磨区、物料转运区等易产尘区域。
 
  (二)安装水量计量设施,铺设喷淋管路,定期喷水压尘,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实现喷淋设施全覆盖。
 
  第十三条 场地硬化与绿化
 
  (一)厂区内道路、作业区、堆场全硬化,无裸土。
 
  (二)已硬化地面养护良好,无大面积损坏,非作业、非硬化区域应实施绿化覆盖,防治扬尘。
 
  第十四条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一)废油漆桶、废胶、废机油、废活性炭等贮存区应防渗、防漏、无裂缝。
 
  (二)危废贮存区应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危废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规范标识并建立完善管理台账,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处置协议。
 
  第十五条 水处理循环利用
 
  (一)生产/生活/雨水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合规农用,不得随意倾倒。
 
  (二)木材防腐液建设防渗循环回收池,采取循环回用,零排放。
 
  第十六条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一)建立完善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议存放场所应采用封闭的库房或料仓,库房或料仓的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二)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废气治理设施
 
  (一)涂胶、喷漆、烘干等产生VOCs的工艺环节,应配置VOCs治理设施(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
 
  (二)采用合格锅炉/炉窑,配套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三)锯材加工车间应封闭,安装布袋除尘装置,并设置防雨、防漏的木屑、木糠暂存间,用于收集粉尘。
 
  第十九条 噪声控制
 
  (一)高噪声设备应通过安装减振装置、设置隔声罩或隔声间、配置消声器等方式,有效控制噪声传播。
 
  (二)厂界噪声达标。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
 
  (一)消防水源、栓、灭火器、报警系统应配置齐全。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专区内必须严格落实电气防爆要求;同时加强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最新版本执行,由万宁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海南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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